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或每月违章率超过企业营运车辆和服务车辆总数5%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