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车容不整洁、不卫生、未及时更换座套的;(二)驾驶员营运时不使用文明服务用语的;(三)驾驶员在车内吸烟的;(四)驾驶员利用车辆通话工具聊天的;(五)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填写车辆管理档案、报送营运资料的。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