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有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对违法情节较为严重的,可暂扣其道路运输证件或从业资格证件,在违法行为处理完结后,其暂扣证件应及时予以归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对违法车辆登记保存。登记保存的车辆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