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使用伪造、变造或失效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