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