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一)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二)制定行业标准和管理制度;(三)培训经营者、从业人员;(四)受理消费者举报、投诉;(五)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