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客运经营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出租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确保向承租人提供的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向承租人告知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情况、救援服务等内容。出租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人员。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