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客运经营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出租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号牌、车型、用途、使用期限、租赁价格和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