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客运经营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承租人租赁出租汽车应有合格的驾驶员,承租车辆后不得转租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