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取得营运许可的出租汽车;(二)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三)加入一个出租汽车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合同;(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