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营运许可的出租汽车;

(二)取得从业资格证件;

(三)加入一个出租汽车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合同;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