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企业工会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由县级以上总工会责令限期改正。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