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