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企业工会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由县级以上总工会责令限期改正。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