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直接责任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阻挠职工、职工代表和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