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直接责任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阻挠职工、职工代表和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