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接到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逾期未整改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