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