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取得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地址、使用性质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未向消防救援机构重新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