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