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部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和期限,确保消防安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