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