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第五十七条有效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