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调查处理。

火灾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