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融媒体等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其服务对象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