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教育、民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气象、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共享与消防安全相关的监管和服务信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