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四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消防水源、道路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在村庄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道路的限高、限宽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草原防火期间、春节和清明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对防火重点区域和在野外焚烧杂草、垃圾等可燃物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