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和民族文化村寨的消防安全保护,有计划地对木结构房屋密集的村寨进行消防安全维护和改造,开辟防火线,设置消火栓,修建防火墙、消防水池(水塘),配备消防装备,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善用火、用电消防安全条件。鼓励和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和民族文化村寨应用先进技术增强火灾扑救、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