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禁止向城市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倾倒、弃置易燃易爆危险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