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电力用户用电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电消防安全隐患,应当通知电力用户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者不及时整改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电力用户应当配合用电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