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在生产经营场所配备、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并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应当实施防火分隔,外窗不得安装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广告牌等障碍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