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标准和管理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场所内的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消防器材摆放地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实行划线标识管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