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六条有效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标准和管理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场所内的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消防器材摆放地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实行划线标识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