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开展防火巡查,对消防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三)维护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