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