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制定消防工作事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支持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二)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三)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