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制定消防工作事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支持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二)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三)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