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消防安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