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每年十一月九日为全省消防活动日,当月为消防宣传月。消防宣传月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普及、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公众自防自救能力。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