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章 矿业权第二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取得采矿权:(一)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三)国务院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遵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