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章 矿业权第二十条有效矿业权期限届满前,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矿业权被收回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符合管控要求的勘查、开采活动,已设立的矿业权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应当依法有序退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