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性地质调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重点成矿区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