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性地质调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重点成矿区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