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取得采矿权:

(一)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三)国务院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遵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