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符合红树林资源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在有关自然保护地或者其他红树林湿地依法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应当符合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不得破坏红树林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承载能力,不得对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损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