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擅自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采摘红树林果实。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自然公园采摘红树林果实,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范围、方式和数量进行。允许采摘的时间、范围、方式和数量应当向社会公布。

采摘红树林果实不得对红树林资源造成破坏。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