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区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红树林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红树林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加强红树林有害生物防治。禁止向红树林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红树林资源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清除互花米草等对红树林生态系统造成损害的外来物种。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