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电动自行车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充换电;(二)使用改装、破损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蓄电池充换电;(三)破坏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四)在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五)其他影响充换电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