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当与所在场所的管理者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全措施。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将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开展经常性检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