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和即时配送、快递等电动自行车集中使用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从业人员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以及充换电设施,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