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承担自动监测设备采购、安装、使用、联网、维护等经费,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政府资金和政策支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平台建设、运行与维护相关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