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制度,对全省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全省统一的自动监控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动监测数据管理的具体工作。

政务服务部门负责自动监测数据所需电子政务云等政务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共享等有关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自动监测设备流通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税务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动监测数据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