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排污单位是污染源自动监测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平台联网,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