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将实施自动监测数据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依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