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运行维护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排污单位的分类监管制度和运行维护机构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实行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规范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行为,引导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联合监管,依法查处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报告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污染源自动监测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以及行业规范体系建设,鼓励建立健全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服务标准,提升运行维护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质量。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